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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議會只搞活動 跟社會脫節

In 香港政黨發展, 很多問題的地方 on 五月 28, 2011 at 4:33 pm

區議員一直被外界批評,除了搞活動,剪綵、展覽、蛇宴、旅行,一無是處,工作性質幾近社區中心。區議會則是大型『資源中心』,分發上述各活動的人力和經費。

隨著市民認為代議政制應超越80年代思維,寄望議員不只反映民意,更要主動改善社會,區議會若永遠留在分發活動資源的心態,實與潮流脫節,渴望直接參與、改變社區年青人或較高教育程度的社群,根本難以將改變地區的重任交託給這類區議員。

引用『區議會條例』,地區議會應為行政區民眾福利、公共設施及服務、官方計劃是否足夠,以及運用公帑的工程和社區活動向政府提供意見。同時,若區議會有足夠撥款,便應自行承擔改善環境、康樂文化及社區活動。

由此不難理解,從舉辦文娛活動到落實改善環境工程,又或是為著地區著想,用盡方法逼使政府接納議會立場,全都是區議會應履行的『憲制責任』,過於側重任何一方,對社會、對地區不見得有好處,區議員以政黨或專長等各自分工,更見善用時間,也不應怪責選擇不同的議員。

區議會每年可動用的小型工程撥款,以南區為例數額最高可達接近4千萬元,若不主動研究怎樣改善地區設施,只等待康文署或地區民政處不定期、不定時的撥款申請,心態就是『守株待兔』,自我削弱改善地區的權力,民眾也不見得益。

除 工程以外,區議會向政府提供的意見,更不應流於開會口述,拉橫額作勢示威,接著拍照留念便當曾為市民爭取。配合官場程序,撥款進行顧問研究的潮流勢不可 轉,設立更多對地區部門的規限和指引,可省卻日後處事因人因時因事而異的爭議。更嚴重的問題,則引用由申訴至法律程序挑戰政府決定,這也是外地成熟民主政 體,地方與中央政府立場相異時,各方尋求公正人判決的習慣。

港英政府在『67暴動』後訂定的政策,為了拉攏街坊和確保掌握 民眾脈絡,便成立如滅罪委員會、分區委員會等不同地區組織,因此目標非給予憲制機會,讓民眾改變社區,實際只是『行政吸納政治』的擴大版。單靠給予街坊少 許資源,自發舉行賀歲等節慶聯誼,這便可與『反英抗殖』的活動保持距離,政府又可與基層市民建立利益關係。換句話說,作為議員須警惕,分配予街坊的資源到 頭來是有助社區福祉,還是在麻木街坊對公共事務的參與,令他們去權力化(Disempowerment):忘記自身組織、凝聚街坊的可能,向議員表達意 見,甚至一起改變社區事務。

在今天強調港人治港的社會,若仍守舊固我,單靠地區小活動自我麻醉,以為群眾同時活在七八十年代的殖民地,最終只會令地區發展停滯不前,又或是令區議會自我矮化,最終為居民所漠視尋求另類途徑改變現狀。


(文章刊於2011年5月24日『南區新聞』)

評立法會議席出缺後的替補新機制

In 香港政黨發展, 政改 on 五月 26, 2011 at 2:20 pm
 

Eric Tsui

進入拙文前,如果對香港的立法會直選制度仍一知半解,可細看以下解說,早已清楚的則可跳過。此外,拙文提及不少選舉研究學的用語,恕不能鉅細無遺地逐一解釋,請自行弄個明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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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七後,香港的立法會直選採用比例代表制(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, PR),其仔細分類變種則採用最大餘額法(Largest Remainder Method)及黑爾基數法(Hare Quota)。每區選出多於一個議席,候選人可組成若干人數、排名既定的名單(名單可以只得一人),選民只可投票給其中一張候選名單,而不能指明支持名單 內的個別候選人。顧名思義,最終議席分佈是按照各名單得票的比例去分配,例如取得15%選票的名單就可分得該區15%議席

點票前,先根據議席數目定出一個當選基數,例如在有五個議席的選區,得到1/5選票就當選,六議席選區就要1/6選票,如此類推。點算出各名單的得票後,先 看有沒有名單取得高於當選基數的選票,如有,該名單排第一的候選人即告當選,然後將該名單的得票減去其當選基數;如果減掉當選基數後,名單得票仍然高於當 選基數,該名單排第二的候選人亦當選,再減一次當選基數。如果此程序結束後,當選人數目仍未填滿議席數目,則按照各名單餘下的選票(俗稱「餘額票」)多 寡,依次分配議席

下有實例,某選區有五席,得票率如下

名單A: 23%

名單B: 7%

名單C: 10%

名單D: 2%

名單E: 41%

名單F: 17%

當選基數為1/5 = 20%,因此名單A和E先各取一席,名單排首名的候選人(A1和E1)率先當選,再將這兩張名單得票減去20%

名單A: 23% -> 3%

名單B: 7%

名單C: 10%

名單D: 2%

名單E: 41% -> 21%

名單F: 17%

名單E得票仍高於當選基數,因此E2亦當選,名單得票再減20%

名單A: 3%

名單B: 7%

名單C: 10%

名單D: 2%

名單E: 21% -> 1%

名單F: 17%

由於再沒有名單得票超越當選基數,而仍有兩席懸空,因此要點算各名單的餘額票,以名單C和F最多,所以C1和F1取得最後兩席。這選區由A1, C1, E1, E2, F1瓜分議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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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馬昭之心,路人皆見。政府於五區公投一週年翌日提出方案,建議日後立法會民選議席和「超級區議會」議席一旦出缺,一律不再進行補選,改由上次選舉中,在當區芸芸名單中取得最多餘額票的落選者自動補上(根據前述事例,替補者是B1)

雖然新機制明確是衝著變相公投而來的,唯一目的在於阻止日後再出現議員辭職引發變相公投,但討論時切忌動輒將新機制與變相公投扯上關係,否則難道我不支持變 相公投,就不用理會新機制乎?當然我明白部份政團要依靠不斷「消費」這個不是他們全資擁有的五區公投運動才可存活於世上,但新機制在制度邏輯上的荒誕,以 及其引申出來的禍害,本身已值得我們深入討論,又何必自我設限,只懂在公投不公投上打轉?

九七後,立法 會直選改用比例代表 制(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, PR),各政黨按照得票比例分配議席,議席分佈大致上反映了社會上(或至少,選區內)不同意識形態和政見,是以政黨名單為核心(未經考究,但政府曾經以 「名單投票制」宣傳此制度)。雖然基於種種因素,例如每區議席數量少、最大餘額法較「消耗」選票、香港政黨架構仍然稚嫩等,大政黨傾向分拆名單參選,令大 部份名單只爭取足夠一人當選的票數,港式比例代表制變相成為「多議席單票制」(正式學名「單一不可轉移票制」, Single Non-Transferable Vote, SNTV),以名單上的首位候選人為競選重心,但比例代表制以政黨為主體的本質依然不變,得票的是名單,不是個人(因此準確來說,2008年在九龍東取得 3.9萬票的不是梁家傑,是公民黨團隊)

倡議及和應由取得最多餘額票的落選者自動替補出缺議席者,其實 是誤以SNTV的邏 輯去理解(或曲解)比例代表制。新機制從制度上暗示選票由個人而不是名單取得,這儼如將候選名單的集體性瓦解,比例代表制以政黨為單位的基本邏輯被徹底顛 倒,究竟選票是投給名單還是投給個人?時而強調名單,時而強調個人,難道這就是「具香港特色的比例代表制」?

更要命的 是,新機制助長甚至鼓吹現時已過於普遍的策略性投票(Strategic Voting)風氣。照抄馬嶽於2008年8月底的文章:「所謂策略投票,意指選民本來最喜歡候選人甲,但因為覺得候選人必勝或必敗,不希望浪費選票,因 而將票改投次選或第三喜歡的候選人,原因是覺得該候選人介乎贏輸的邊緣,相信自己的一票的影響力可以較大。」換句話說,選民為了讓選舉結果更符合自己所願 (i.e.讓更多自己喜歡的人取勝),估計誰最需要自己那票,臨場改變自己的投票意向。可是,抄襲馬嶽同一篇文章,策略性投票弔詭之處在於:「如果很多選 民進行策略投票,本來贏的可以變輸,輸的可以變贏,選舉結果因而扭曲。」

策略性投票之所以不可取,因為這行為嚴重扭曲選民 真正的意願,投票只淪為功利的左計右算,多於政見的反映,這對長遠整合社會不同意見大為不利。一旦落選票數多寡也足以左右候選人將來會否接任可能出缺的議 席,選民投票時除了考慮讓誰當選外,也要一併考慮如何讓自己較接受的候選人即使未能勝出,也能佔據「替補名單」的首位,即是驅使選民作策略性投票的誘因比 以往更多。故此,可以預期,新機制只會激發更多策略性投票的模式,選舉只會越來越異化,選民越來越「唔知自己投緊乜」

即使你不支持變相公投,也不應對新機制坐視不理。新機制真正惡毒之處不在箝制日後再辭職搞變相公投的機會,而是在現行選舉制度之上再行僭建,將現時已經四不像的政治制度變成五不像六不像,制度邏輯和制度理性因為一時的政治目的而被侵蝕,這才是我們真正要防範的地方

取締補選將成歷史罪人

In 看了新聞以後, 關於我們居住的地方, 香港政黨發展 on 五月 20, 2011 at 8:44 am

        越細心想,越感不得釋懷,沒有一件事比政府封殺補選更讓人氣憤了。明明投票率已經表明大多數香港人對公投有保留,此後誰再發動變相公投,將要冒很大 的政治風險。但曾政府還是死不心息,決定修例全面取締補選,簡直是回歸以來一大民主倒退。不公義的安排,無論如何冠冕堂皇,還是充滿荒誕與可笑,從林公瑞 麟局長面對記者的回應,可略知一二:
建議惡毒的地方,在於議員位置出缺,可由另一張得票餘額最多的名單替補。記者問局長既然市民無法預料誰來替補,會否令投票決定更複雜,林公辯稱選民自會考 慮替補因素:「最重要是緊記……可能是令他們(議員)將來作為一個替補的候選人。只要吸取到的支持越多、選票越多,其當選或者成為替補候選人的機會也越 高。在『比例代表制』投票制度下,這是很公道的。」

令劣幣驅逐良幣

如是者我寧願不投票,也不想民意被強姦。一般西方國家 均以同一張名單替補議席,目的是為了維持本身選民的投票意向,由另一張名單替補,不同名單候選人的訴求極可能南轅北轍,如果我選出一名泛民議員,卻在任內 不幸身故,結果由以僭建見稱的民建聯候選人替補,我能不咬牙切齒?況且贏就是贏,輸就是輸,候選人當初不夠票數當選,多少反映缺乏民意支持,如果政府建議 落實,只會劣幣驅逐良幣,用更少得票的候選人,取代得票較多的候選人。
以不同名單替補所帶來疑慮,當日也有記者質疑。但林公隨即否定相同名單當選的建議:「用原有名單作替補是有流弊……有『傳位』的安排,即某個候選人可能本 已不想再出任四年一任的議員,但為帶新人『入局』而參選,然後在出任議員一段時間後便辭退去以讓新人自動可出任議員。」

與制度背道而馳

按照林公剛才的邏輯,不是仍可將相同名單當選的因素納入投票的考慮嗎?禁止議員傳位看似合理,但比例代表制的理念在於將社會不同的政治信念按比例反映於議 會,誰當選根本不是重點,更重要的是確保有代表相應民意的代議士為民喉舌。局長的回應,反而更顯得政府的建議與比例代表制理念背道而馳!
政府的建議既缺乏說服力,只能以公投結果支撐薄弱的理據:「……公投後,社會的意見是十分清晰的。當時的民意是明顯不希望議員今後可以繼續隨意請辭。」但從來怎樣解讀市民不投票已充滿詮釋空間,為公投重塑意涵,不是理屈辭窮,就是變相承認另類公投:一次廢除補選的公投。
今天我們清楚看到,即使你利用既定的規矩進行抗爭,如果政府不喜歡,隨時可以運用行政霸權,修改不合心意的規矩。依法抗爭帶來的,卻是政權以法治港。若強 硬通過,勢將激起更大反動:既然快沒補選了,觸發新一波總辭,亦不為奇。發明這套遊戲規則的人,必將因民主倒退而成為歷史罪人!

區諾軒
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碩士研究生

原文見: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template/apple/art_main.php?iss_id=20110520&sec_id=4104&subsec_id=15337&art_id=15269599&coln_id=152695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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